根據有關城鄉(xiāng)規(guī)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我單位對當事人李紅星在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長沖村委會李屋村一房屋內存在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和氣瓶與氣瓶之間互相過氣的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無法以其他方式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有關規(guī)定,現將《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qū)城執(zhí)行催〔2024〕100號)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80224000000443854)公告送達。
李紅星應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清遠市清城區(qū)新城半環(huán)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案件室領取《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城區(qū)城執(zhí)行催〔2024〕100號)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80224000000443854),逾期即視為送達。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送達名單
清遠市清城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
2024年10月12日
(聯系地址:清遠市清城區(qū)新城半環(huán)北路秀麗公園南門側清遠市清城區(q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局案件室,聯系電話:0763-3330903)
附件:《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及《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送達名單
序號 | 當事人 | 違法事實 | 處理依據及處理決定 | 公告送達文書編號 |
1 | 李紅星 | 當事人在清遠市清城區(qū)龍?zhí)伶?zhèn)長沖村委會李屋村一房屋內存在在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和氣瓶與氣瓶之間互相過氣的行為。具體情況如下:1.現場用于儲存燃氣場所占地面積約22.2㎡,2023年7月21日案發(fā)當天涉案房屋內共有燃氣瓶62瓶,其中50公斤燃氣瓶24個(12個實瓶,12個空瓶),15公斤燃氣瓶36個(19個實瓶,17個空瓶),5公斤燃氣瓶2個(均為空瓶),氣瓶均標注“冠陽”、“嘉和興”等字樣。經核查,15公斤燃氣瓶中有16個為報廢瓶(6個實瓶,10個空瓶),2個5公斤燃氣瓶均為報廢瓶,50公斤燃氣瓶24個(12個實瓶,12個空瓶)均為清遠市冠陽燃氣有限公司燃氣瓶。儲存場所沒有配備滅火器、報警器、防爆燈、氣體泄漏自動報警裝置等應急處理工具,不具備安全儲存條件。2.現場有1組燃氣瓶正在互相過氣,為50公斤燃氣瓶過氣到15公斤燃氣瓶。 | 本機關已于2024年3月23日向當事人公告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城區(qū)城執(zhí)行決〔2024〕3號),要求當事人在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憑《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通知書(電子)》到指定銀行網點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元)。當事人逾期未履行本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guī)定,現本機關催告當事人: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十日內憑《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通知書(電子)》到指定銀行網點或通過電子支付系統(tǒng)繳納罰款人民幣叁仟元整(¥3000.00元)及逾期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加處罰款叁仟元整(¥3000.00元),合共人民幣陸仟元整(¥6000.00元)。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當事人在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請當事人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三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 城區(qū)城執(zhí)行催〔2024〕100號 |
《廣東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繳款識別碼:44180224000000443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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